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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若干主要税种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若干主要税种的影响,我国现行的税种有很多,电子商务的应用,主要表现在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及各种商务活动。电子商务逐步成为我国的一种重要的经营形式。对我国税收又有了新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若干主要税种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通常都是按属地原则进行征收的。所谓属地原则就是商品的生产地或劳务的提供地缴纳增值税,并实行一种国境平衡,对出口货物要扣除增值税使货物不含税出口,对进口货物足额足率征税,视同产品。这样纳税人只有在或被认定在本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提供进口货物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在间接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下,使用现行增值税规定毫无疑问,而在直接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下,对无形的数字化商品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收都产生了问题。如网上交易的电影、书籍等数字化产品是按销售产品征收增值税,还是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数字产品的增值税基本上无法征收,在生产和销售地征收很难确定购买者是在还是在国外,即很难确定贸易的性质为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增加了确认是否征税或者退税的难度。

  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派,同一台计算机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计算机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隐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这将导致目的地原则。

二、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

  营业税也称销售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营业税的缴纳主要依据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场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各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如前面所述,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及特许权许可行为界限在电子商务中已模糊不清,税务部门很难确定无形的、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性质是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还是授予特许权。因而,按目前税法对某一项电子商务行为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变得很不清楚。

  当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直接面向大量的消费者或受让者,使纳税人的认定存在极大困难,在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对大量普通的消费者,这样就给税务部门税款征收带来困难。

三、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制度上产生的问题有两个层次:层次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的冲突;第二层次包括在坚持属地原则的前提下产生的收入来源地原则与居住地原则的冲突和坚持属人原则的前提下居民原则与公民原则的冲突。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企业的收入可能来自,特别是对那些经营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如果业务涵盖一般数字化产品或者其他可以通过网上直销的产品和劳务,那么在庞大的业务之中区分每笔业务的来源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在网上很难对交易对象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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