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136-679
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取得的收益,根据的要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分类为11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各不相同。个人取得的受赠房产再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房产再转让怎样确定房产购买时间,以下是有南昌仁和会计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题】
个人将受赠的房产再转让,应怎样确定其房产的购买时间?
【解答】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与房产再出售新规定和过去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1、出售赠与得来的房,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依据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此外还得缴纳契税等费用。
2、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3、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受赠房产再转让怎样确定房产购买时间,如果您想系统的学习会计专业的知识请到南昌会计培训班,预约0元试听课程,咨询电话。
尊重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链接:http://www.mxiao.cn/19/new/50930/违者必究! 以上就是南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小编为您整理受赠房产再转让怎样确定房产购买时间的全部内容。
CMA培训
精算实战班
会计实操精英班
会计中级职称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