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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长沙会计培训学校的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个人所得税汇缴退税猜想
一、本轮个税改革意义重大
本轮个税改革,是、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非同小可、非同凡响、非同一般。
不仅是单一税种的改革,不仅关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税务总局转每日经济经济新闻,标题为《共治共享共赢个税改革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先手棋》,阐述了本轮个税改革的重要意义。
二、立法者的良苦用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可以减除费用5000元。
原来这样理解:无论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几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法都允许扣6万元,那么在预扣预缴阶段,减除费用应这样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截止取得所得当月月份数*5000。
例如:甲1-4月无任职收受雇单位,5月受雇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在计算5月应预扣的个税时,可以减除的费用=5*5000=25000元,而不考虑其在A公司的实际任职受雇时间。
这样以来较大的好处是,减少大量个人汇缴退税的出现!
对纳税人方便,也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何乐而不为呢!
但较终的规定确实这样的: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按照这样的方法计算,会出现大量需要汇缴退税的人群,这不是自找麻烦吗?!
本轮个税改革之前,多少人知道个税、了解个税!一个代扣代缴制度,使得纳税人一致认为个税是财务部门的事,是扣缴义务人的事,与己无关!
这样的状况,纳税人的遵从度从何提高!
由此带来的连锁反应是,诸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创办的企业纳税人,税法的遵从度也不会高到哪里去。
再来看本轮改革的今天,上到七八十岁的老母亲,下至义务阶段的,许多人都开始说个税、聊个税了。
三、纳税人的不情愿
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如果需要办理退税,自然是不情愿的,原因就一个——怕麻烦。原本无需纳税,为何还非得在年中时预缴、次年再退税呢?
四、税务机关的担心
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如果按照现行的办理多缴退税的机制,将会有大量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涌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审核资料、审批流程、财政退库等等诸多环节应接不暇,除此以外,税务机关无力再处理其他工作了。
这恐怕是难以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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