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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好业务未取得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怎么做好业务未取得发票时的税务处理?苏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拥有的教师团队,会计业务娴熟,精通考试教学,熟悉考试特点,为您考试顺利通过提供坚强助力。关于记账凭证的问题,下面就由苏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您详细解读:
苏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苏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未取得发票,提供方没有申报所得额完税,那么,此项业务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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