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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额小不开发票行不行

  问:我公司职工到商店购买食品,索取发票时,对方称消费不到100元,不给开发票,这样的做法有依据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参照《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数额在10元(含)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予以按规定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向个人销售商品,对方索要发票的,无论金额大小,都有义务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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