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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怎样办理付款手续

  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关附件,应认真进行审核。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

  (1)委托收款凭证是否应由本单位受理;

  (2)凭证内容和所附的有关单证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3)委托收款金额和实际应付金额是否一致,承付期限是否到期。

  付款人审查无误后,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遇例假日顺延),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入。如在付款期满前,付款人通知银行提前付款,应即办理划款。付款人审查付款通知和有关单证,发现有明显的计算错误,应该多付款项时,可由出纳员填制一式四联“多付款理由书”(可以“拒绝付款理由书”替代),于付款期满前交开户银行将多付款项一并划给收款单位。银行审查同意后,将多付款项连同委收金额划转给收款单位,同时将联多付款理由书加盖“转讫”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给收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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