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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季报利润亏损是否要填写

企业所得税的季报利润亏损是否要填写?下面就由玉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具体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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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需要填写的,根据《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实际利润额=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未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利润总额”本期金额填9万元,季度为31万元上期已申报,故累计金额不需填列,表格自动填列为4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则本期按9万元申报计算所得税;
若以前年度有亏损50万元,则季度申报时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应填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50万元,季度应按-19万元申报无需缴纳季度所得税,第二季度继续弥补,本期实际利润额为-10万元,无需交纳所得税;
若以前年度有亏损20万元,则季度申报时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万,应填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20万元,季度应按11万元申报季度所得税,本期实际利润额为9万元,按9万元计算交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季报时需要怎样弥补亏损,“实际利润额”栏该如何填写?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1日至较后1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较后1日的累计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实际利润额”对应的“本期金额”列填写本季度的利润额,“累计金额”列填写本年1月1日至本季度较后1日的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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