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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收据可否作为税前列支凭据?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向业主提供公用设施及环境卫生的管理及维护服务。在会计实操中,业主委员会向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其向公司提供的收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公司是否需要向业主委员会索要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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