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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月退货又补货专用发票是否要退票重开

跨月退货又补货专用发票是否要退票重开

  是的,可以按退回金额开红字发票冲回,再开蓝字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什么情况下可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跨月退货又补货专用发票是否要退票重开?是的需要,可以按退回金额开红字发票冲回,再开蓝字发票,更为详细的政策规定及操作说明,在本文中小编也为大家做了细致的分享,大家可做为参考运用于工作与学习中,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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