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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能否税前扣除?
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定义没有具体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较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扣除的范围内的相关支出均可按规定范围和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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